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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数据驱动的世界里,信息已成为个人生活、企业运营乃至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数据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却如同一座错综复杂的迷宫,考验着每一位数据探索者的智慧与判断。 什么是数据呢?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数据,就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这一定义涵盖了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浏览网页记录、消费记录等多种形式的数据类型。小到个人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时浏览的网页、下载的应用、存储的文件,大到互联网网站、手机应用软件、各类政务平台,都是数据。
12月21日,由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指导,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物联网应用分会主办,中国智慧城市规划与建设推进联盟、北京新型智慧城市工程技术研究院协办,丝路国际产能合作促进中心支持的第十四届物联网产业与智慧城市发展年会在北京京都信苑饭店成功举办。智信禾合伙人张璐应邀出席并发表演讲。
随着4月26日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我们迎来了以“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本次宣传周从2024年4月20日到4月26日。作为一家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机构,智信禾积极参与宣传周各项活动,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23年4月8日下午,吉首大学党委书记廖志坤、副校长周华忠、研究生院院长李建锋、学报编辑部主任易必武、校友办主任彭永胜、党政办副主任张宝娣及北京校友会会长李龙江一行莅临智信禾进行实地走访与深度交流。
2024年5月17日,第13期禾享会在智信禾公司成功举办。本期禾享会以 “驰名商标VS注册商标,优先保护谁?” 为主题,吸引了多家知名企业代表的积极参与。与会者齐聚一堂,共同探索商标保护的深层逻辑与实战策略,激发了一场关于品牌权益捍卫的深度对话。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很多人都听说过一标一类或者一标多类,但并不太了解两种申请模式的区别,那本次我们就来解读一下两者的释义及各自的特点。
2013年《商标法》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即是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中新增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该制度旨在平衡在先商标使用人与在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认为经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在后的注册商标。
当前我国商标基数巨大,商标申请时难免会遇到商标因存在在先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情况,通过对在先近似商标提起撤三或无效宣告等争议程序也成为了商标确权过程中的常见手段。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周期较短,而引证商标争议程序的审查周期较长,如何延长商标确权程序的审查周期就成为商标确权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环。
提起“号外”这个词语,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在许多民国剧情的电视剧里,经常会有卖报的人在街上叫喊“号外,号外.....”。那么“号外”做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否会构成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呢?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保密审查条款”不仅属于驳回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在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十分重要。
澳门特别行政区(北纬22°11',东经113°33')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地处珠江三角洲的西岸。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以及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商标, 并不会自动在澳门地区生效 ,须依据澳门知识产权法例递交澳门商标新申请。
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专利权人有权利修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而一旦专利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结束,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专利权人不能再修改权利要求。因此,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可以说是专利权人修改其专利保护范围的最后机会。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指导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个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修改的新思路。
随着AI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AI不仅能辅助人类进行科学研究与创新,甚至能够独立地生成新的技术方案。这些由AI创作的技术方案能否在中国专利法的规制下获得专利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本文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AI生成的技术方案的专利适格性及其面临的挑战。
在数字化时代,应用软件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商标作为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其使用和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将应用软件名称作为商标进行保护更加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基于应用软件的特殊性,其名称商标应属于在何种商品/服务上的使用仍具有不同的认定,本文将根据几个在先案例,简单探讨应用软件名称商标应如何判定使用类别。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而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记载可知,对于一项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包括三个必要条件: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是否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通过该技术手段是不是可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可见,“翻墙取证”有违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取证手段瑕疵问题,那通过VPN“翻墙”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因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不完备而被排除?通过下述法院相关判决认定可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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